陕西规定:城镇相关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制性规划
TT发布日期:2017-01-03阅读次数:8272
《陕西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》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,办法明确规定了全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性内容、实施要求等。今后,城、镇相关建设用地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。
《办法》规定,经依法批准的城市、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,均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。按照编制的先后次序,应当优先编制城市中心区、旧城改造区、历史文化街区、近期建设区和储备土地、拟出让的土地以及其他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。此外,《办法》保障了规划审批前公众、专家的参与权利,要求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初步审查后的规划草案进行公告,并采取论证会,听证会或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。对于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涉及的建设用地性质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、建筑密度、日照间距、容积率、绿地率、停车位等内容,公众和专家都有机会参与讨论和论证。